池州市委原副書記王強涉任安慶市委常委、副市長,桐城市委書記,池州市委副書記期間,利用職務便利,收受多個單位及個人財物,并為他們謀取利益。值得注意的是,在檢方指控的300余萬元受賄事實中,僅黃金等貴重物品就達到了161萬余元。此外,根據省紀委此前通報,王強長期參與賭博。
收人錢物,極力推薦景區檢察機關指控,2011年至2013年逢年過節期間,安徽A酒業有限公司法人代表張某為獲得王強對公司的關照,以及公司興建的文博園能申報國家4A級旅游景區,找到王強幫忙,并多次送給他錢物。王強多次向省旅游局推薦A酒業文博園。
2013年10月,A酒業文博園被批準成為國家4A級景區。2011年,A酒業的小客車因故被桐城市交通局查處,張某到王強辦公室找其幫忙,并送給王強1個300克的金塊,王強即向桐城市交通局局長“打招呼”,使該公司的小客車不再被查處。
2013年9月,王強調任池州市委副書記后,張某為感謝王強之前對他的“關照”,到王強辦公室送給他1根金條。檢察機關指控,王強多次收受張某送的英鎊1.8萬元、美元3萬元和價值44.49萬元的黃金。檢察機關還指控,王強在外地出差時,多次收受安徽H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夏某送的金條。H公司與桐城市國土資源局簽訂出讓桐城市經濟開發區的一塊土地,但該公司未能實際獲得該土地使用權。為此,夏某多次找到王強幫忙。王強向分管副市長打招呼,使得H公司在2011年底獲得該土地使用權。夏某為表感謝,2010年至2012年間,王強四次到北京出差時,共送給其5根金條;
2012年春節,王強在居住的桐城國際大酒店,收受夏某送的20萬現金。檢察機關指控,王強共收受夏某送的現金24萬元人民幣、3萬美元,以及700克黃金(價值28.029萬元)。
安徽省紀委通報十起違反中央八項規定和省三十條規定精神典型問題,其中就提到,王強任桐城市委書記、池州市委副書記期間,多次接受相關企業安排到云南、海南等地旅游,并違規接受2名私營企業主禮品;長期參與賭博。嚴重違反政治紀律、組織紀律、廉潔紀律和生活紀律。王強受到開除黨籍、開除公職處分。
庭審中,檢察機關指控,2010年1月至2013年7月,王強在任安慶市委常委、副市長,桐城市委書記,池州市委副書記期間,利用職務便利,收受多個單位及個人人民幣141.8萬元、英鎊1.8萬、美元7.5萬、購物卡1.5萬元、價值161.2176萬元的黃金和其它貴重物品,并為他們謀取利益。在庭審時,王強自述收受現金沒有面子,故在4年間,受賄大量黃金、銀元50塊、黃金手鐲、手表等。王強當庭認罪、悔罪,并表示作為一名黨員領導干部,如今走上犯罪的道路,對不起組織的培養,對不起群眾的信任,對不起家庭。
2017年5月27日,淮南市中級人民法院對原桐城市委書記、池州市委副書記王強犯受賄罪一案作出一審判決,判處王強有期徒刑七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七十萬元??垩?、退繳在案的贓款、贓物依法予以追繳,上繳國庫。法院審理查明,王強在任安慶市委常委、桐城市委書記,池州市委副書記期間,利用職務便利,收受安徽黃梅酒業有限公司等多家單位及個人人民幣141.8萬元、1.8萬英鎊、7.5萬美元、購物卡1.5萬元、價值151.4176萬元的黃金等貴重物品,折合共計人民幣353.9186萬元,以及一尊白玉老虎、五十枚銀元,并為他們謀取利益。
案發后,王強及家人退出全部贓款贓物。另查明:王強歸案后向淮南市人民檢察院檢舉他人受賄、濫用職權的犯罪線索,經淮南市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對犯罪嫌疑人已作出逮捕的決定。
法院認為,王強身為國家工作人員,接受張復漢等人的請托,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相關單位和個人謀取利益,并收受張復漢等人給予的財物共計價值人民幣353.9186萬元及一尊白玉老虎、五十枚銀元,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且數額特別巨大。王強檢舉他人犯罪,查證屬實,有立功表現,可以減輕處罰。
王強在提起公訴前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真誠悔罪、積極并全部退贓,可以從輕處罰。
在辦案機關僅掌握王強小部分受賄犯罪事實的情況下,交代了大部分未被掌握的受賄犯罪事實,對其從輕處罰。根據犯罪事實和量刑情節,依照法律規定作出以上判決。